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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」修正公告106.11.15

2017-11-16• 最新消息

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、第七點、第七點之一規定

( 教育部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教文(一)字第1060148859B號 )

五、申請時間:每年分二次於下列期間受理申請案;逾期申請者(以郵戳為憑),不予受理:
(一) 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: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之活動。
(二) 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: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辦理之活動。

七、審查程序:
(一) 初審: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審查。
(二) 複審: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會議或活動目的及必要性、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 予以審查,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審查。

七之一、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,按其性質或其他特殊情況,不適用第五 點至前點規定,就該補助案之申請及審查,本部得另行辦理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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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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